“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实行程序中,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实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实行法院向申请实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实行人对被实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因为债权凭证是项新的规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依据浙江高院的规定,债权凭证是指在实行程序中,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实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实行法院向申请实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实行人对被实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实行期限届满前后,实行法院觉得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实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实行人建议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实行。在申请实行人有证据证明被实行人有财产可供实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实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