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佟|女性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企业的其他职员,在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惟独她还不可以够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常常借助空闲时间补习业务,可效果甚微。公司领导觉得,佟|女性虽然干活儿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升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性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可以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对她彻底失望了,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按期限的,如何能目前就终止呢?”非常显然,佟|女性不愿离开公司。
“很好,咱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期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终止,由于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须这类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能终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性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乙方(指佟|女性)若不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后仍不可以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公告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即使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也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金呢?”佟|女性问。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同的,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能不给经济补偿金。依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你目前是是终止合同,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剖析:
公司可否如此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中第38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与佟|女性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
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0条中还规定:“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佟|女性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按期的,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指佟|女性)若不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后仍不可以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公告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正是把《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一种公司避免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所以,公司应与佟|女性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佟|女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